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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新规 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管理

2018-08-07 14:11
来源:证券日报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日前发布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当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表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

    上述办法表示,财政部负责全国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入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缴纳调剂资金,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收取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

    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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