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证监会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上述修订将促进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有利于非上市银行提高信贷投放能力,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提升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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