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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迁址薄弱地区

2020-04-08 12:3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4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主动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迁址、弥补金融服务空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上通过加快审批进度等方式优先予以支持。

  对四类分支机构做出特别规定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级市(州、盟)行政区域内变更营业场所,但不得从乡镇迁至市区或县城,也不得从县城迁至市区。

  针对银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支机构、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政策性银行分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等四类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通知》特别明确相关执行规定。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适用特殊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同一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

  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应立足小微市场和社区,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

  政策性银行分行原则上不跨所在地市变更营业场所,政策性银行支行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注册地辖区变更营业场所,其中,乡镇(街道)地区分支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间变更营业场所。

  另外,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

  变更30个工作日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管理,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变更营业场所前,应对新址和原址所在地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服务供求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避免造成金融服务空白。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变更营业场所30个工作日前,以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变更信息和确保业务连续性的具体方式。变更营业场所后,应妥善清除原机构标识、标记及其他反映机构特征的装潢装饰,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通知》还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适用报告制,由其上级管理机构在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30个工作日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并在新址营业前及时更换金融许可证。

  优先支持弥补金融服务空白的分支机构设立

  为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通知》强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优化分支机构网点布局,增加对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对主动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迁址、弥补金融服务空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上通过加快审批进度等方式优先予以支持。

  在监管方面,《通知》明确,银保监局可以结合辖内实际,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期限、报告内容等予以调整和细化。同时,加强动态管理,通过现场走访、实地核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法对违法违规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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