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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2018-11-26 11:13
来源:长江日报

  11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现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于2015年制定。2017年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今年11月1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

  《规定》采取列举为主、概括为辅的方式,从“应当审议并须作出决定”和“应当报告、必要时作出决定”两个层面,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界定。此次修订,主要新增了四方面的内容:

  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将“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落实新颁布的法律有关规定,将“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等列入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范围;执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法规,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等列入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范围;将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制度化,如考虑到建设“三化”大武汉进程中,举办世界军人运动会等重大国际国内活动将日益增多,借鉴外地做法,新增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大国际国内活动时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 这一款。

  根据《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点审查重大事项及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同时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自收到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情形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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