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动“双评议”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武审改办〔2019〕1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评价范围包括局机关各处室提供政务服务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自助服务终端、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点。
第三条 根据评价主体办事渠道,“好差评”分为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主体通过办事窗口设置的“好差评”评价装置直接进行评价;非现场评价是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移动端评价、扫码评价、短信评价、电话评价。
第四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制度,各处室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五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六条 “好差评”评价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评价主体在接受服务后7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测评内容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根据不同的评价等级分级展示。
第七条 经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核实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并转办要求整改的,相关责任处室要在12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本级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若在期限内无法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
第八条 局机关纪委加强对政务服务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将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