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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制定《武汉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依据及意义

2018-12-04 18:22
来源:武汉市金融工作局
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充分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5号)等文件中提出,各地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号)等文件也明确指出,各市要研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防范工作。据了解,我省多个地市已经进行了兑付。
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助于降低新发案件数量
省、市领导多次强调,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要加强源头化解、提前防范,力争“打早打小”。省政府金融办将非法集资陈案数和新发案件数双降50%的目标纳入全省金融风险攻坚战考核的两项硬性考核指标内容(未完成不予得分)。为了切实完成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数逐年下降“50%”的工作目标,力争“打早打小”,必须不断建立完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体系,通过加大举报奖励工作力度,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充分运用各类手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相关风险隐患,有效降低我市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数量。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已纳入省政府考核目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73号),为圆满完成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以举报奖励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定期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情况,未兑付举报奖励资金扣1分,未及时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落实等情况扣1分。
四、该方案已经过多次研究修订
市处非办于前期起草了《奖励办法》,广泛征求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了修订。在报请市政府审定之后,再次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现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