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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新规落地 公募基金行业有望步入良性发展生态

2020-09-01 10:46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公募基金销售管理新规日前终于落地。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8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强化了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优化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夯实了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将为公募基金销售市场带来新的变革。

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正式规范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在2011年、2013年两次修订。基金相关销售管理办法自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基金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旧有的销售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

在此背景下,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证监会就《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26家机构和21名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证监会对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五大方面。包括调整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调整完善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等要求,完善独销机构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等要求;优化牌照续展制度;细化完善销售业务规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销售办法》有望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销售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坚守资金和交易安全、销售行为合规性底线要求,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强化树立长期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培育基金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优化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今年以来,公募基金持续热卖,爆款基金频现。W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28日,已成立973只新基金,合计募集规模达到20233.12亿元,突破两万亿元大关。

盈米基金CEO肖雯认为,《销售办法》是在各行各业的数字化浪潮中及资管行业落实资管新规的背景下出台的,也是在净值化产品正逐渐成为资管行业主流产品的重要时间节点上推出的。这次出台的相关规则及时响应了市场的需求,对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机构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规范运营要求,对于整个资管行业的长期规范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涉及多方面内容,比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以及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的履职规范;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销售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而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销售办法》还优化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包括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持有公募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销售机构等类型。肖雯认为,《销售办法》生效后,预计销售机构竞争将加剧,而扎实从事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的机构会受到鼓励。

杜绝机构诱导投资人频繁申赎

公募基金为居民提供了财富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统计显示,截至7月末,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9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共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两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7.69万亿元,相较于6月底的16.9万亿元,增加7851.23亿元。

为强化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销售办法》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销售办法》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针对“赎旧买新”的现状,《销售办法》要求培育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基金行业生态。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

此外,《销售办法》还对独销机构监管提出要求,以促进独销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实施“一参一控”,将独销机构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强化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自有资金运用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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