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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将面临监管新规 合作边界与适用范围得以明确

2020-08-19 12:42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将迎来监管规范。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

这意味着券商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将有规可循。分析人士认为,《管理规定》是为了让创新更加规范,而非抑制行业创新发展,证券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边界将进一步明确。而《管理规定》的制定也可以视作资本市场系列改革组合拳的一部分。

将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轨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证券公司为代表的经营机构产生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的需求。然而,个别证券公司为谋求短期内客户数量和交易活跃度的快速增加,忽视了新业务场景下的潜在风险,甚至主动降低合规、风控、信息安全审核标准,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

所谓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该模式类似于“商业地产”——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而相关页面或者功能模块及其承载的内容仍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下完成。

尽管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也随之出现。《管理规定》起草说明显示,一是业务合规风险,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二是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三是对行业生态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

明确券商是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

平安证券最新研究报告显示,与券商自有交易端相比,第三方平台拥有更多用户交易场景,且用户规模大、流量高,大量券商自2014年以来广泛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提高获客能力。但由于部分券商过度依赖第三方平台获客,在谋求客户增量的同时忽视对交易过程的控制,因此,可能存在第三方平台非法截留投资者账户和交易数据,造成业务合规、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曾于2015年3月发布《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运营的客户端提供网上证券服务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接口。证券交易指令必须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2015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要求“证券公司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证券交易指令必须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

而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创新,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以及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成了此次《管理规定》的起草思路。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证券服务提质增效,其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环境中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动是证券业务的线上化,蕴含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后方可开展。

此次《管理规定》将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作为重点规范内容,第三方机构可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从适用范围看,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适用于《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从责任边界看,根据《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是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加强第三方管理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与传统模式不同,管理难度加大,技术风险传导、数据安全等问题较为突出。对此,《管理规定》做出了相应的监管安排。根据《管理规定》,在保障技术安全上,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不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

同时,考虑到互联网跨区域经营的特点,为避免监管尺度不一,《管理规定》在证券公司属地监管的基础上,依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机构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在审慎合作方面,《管理规定》提出,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此,分析人士认为,这有助于推动券商进一步利用银行保险等资源展业,引导增量投资者与增量资金入市。

《管理规定》可以视作资本市场系列改革组合拳的一部分。华西证券研究所所长魏涛认为,在资本市场系列改革政策逐步落地的背景下,投资端改革已提上日程。本次允许券商租用第三方平台展业将有助于资本市场引入增量投资者与增量资金,也是投资端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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