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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提高证券违法刑罚力度 “零容忍”方能构建良好法治生态

2020-08-10 10:5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一读稿”)6月28日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针对资本市场,此次修订明确了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同时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读稿加大了对证券期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这将有助于形成明显的威慑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欺诈发行、违规信披刑罚力度大幅提高

一读稿此次修订的内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金融秩序、企业产权保护、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6个方面。其中,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修订共3条。

首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一读稿将该罪的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将针对个人的罚金额度由非法募资的1%至5%修改为无上限限制,将针对单位的罚金额度由非法募资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刑事责任相应增加。

其次,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一读稿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无上限限制;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控股股东等主体属于单位时要实行“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再者,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并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组织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读稿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专家建议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规定

新证券法今年3月开始实施,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市场和专家呼吁,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加快“联动修法”,通过修订刑法、公司法,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的处罚力度。

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从如下方面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的相关罚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将欺诈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明确对公司也可判处罚金,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可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同时增加有关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吸收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表述,修改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增加新的操纵市场情形,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市场人士也建议,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制范围,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纳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制范围,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老鼠仓”的刑事打击力度;将商业银行出具虚假入账凭证、函证回函的行为,纳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制范围,加大对商业银行协助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强化监管力度 落实“零容忍”要求

证监会近期召开的2020年证监会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提出,要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

“一读稿对证券犯罪刑罚作出修改,其政策意味非常明确,即加大犯罪惩罚力度,进一步织严法网。”时延安表示,调整法定刑,旨在通过刑罚威慑达到遏制犯罪行为发生的效果。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惩罚范围,也是为了避免有实际影响力的违法行为人逃脱刑事责任追究。

时延安还认为,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应该加大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对已构成违法行为的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促进形成“不愿违、不敢违”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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