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专题专栏

上海金融法院宣判涉金融行政案件 维持证监局4300万元罚单

2019-03-04 09:41
来源:新华网

  证券从业人员杨某涉嫌操纵亲属账户炒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以高额罚款,杨某不服上海证监局金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也是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所有派出机构中作出的标的额最大的行政处罚。

  杨某系证券从业人员,因被认定利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交易金额高达3亿余元,累计盈利1400余万元,上海证监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并处以4300万余元的高额罚款。

  杨某对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上海证监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杨某违法操作其母尹某账户并获利,主要事实清楚。上海证监局针对杨某违法行为进行正式立案,在被诉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应杨某要求举行了听证程序,向杨某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并听取了杨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上海证监局根据杨某违法事实和情节,适用证券法相关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在杨某违法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行使裁量权并无不当。上海证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告知了对此不服的诉权和救济方式,后向杨某送达了相关处罚决定文书,执法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黄安琪)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