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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市财政局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意见》解读

2020-04-07 13:02
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一、背景依据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 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发布该《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开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三、主要内容

(一)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复工复产

引导已纳入省再担保集团“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聚焦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优先支持有市场竞争力、缺乏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解决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

(二)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

在现行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基础上(即:省再担保集团40%、融资担保企业30%、合作银行20%、贷款企业注册地所在区财政10%),对面向武汉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被省再担保集团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正向激励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发生风险时先按省再担保集团40%、融资担保机构30%、合作银行20%、贷款企业注册地所在区财政10%的分担比例进行代偿。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分担的30%风险代偿部分,市财政再分担其中的10%风险代偿,融资担保机构仅需承担20%的风险代偿。

二是加大保费补贴。对已纳入省再担保集团“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对象被列为武汉市直接服务疫情防控企业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其他武汉市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市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符合要求的担保业务责增加总额1%的保费补贴。

三是加强正向激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面小微企业服务,对已纳入省再担保集团“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有效期内对武汉市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累计增加达到其净资产6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5%。(净资产必须大于等于注册资本)

(三)政策适用范围

此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项目,以及为企业债券发行等提供的融资担保项目。对于已享受过其他省、市部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正向激励等有关政策资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支持。

(四)相关工作程序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拟研究制定操作指南,明确有关资金的申请程序和发放实施细则,切实打造便捷服务流程。“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两项政策的申报、审核及发放按季实施,所有政策的申报、审核须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方可转入发放程序。

四、解读单位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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