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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刊登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函

2015-08-01 11:19
来源: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的统一部署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22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我市下发了7至9月份在全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全市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各部门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对全市非法集资风险点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同时充实了包括贵部在内的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从排查情况来看,近期各类投资理财(管理、咨询)公司机构在我市迅速发展,涉嫌大量开展吸收公共存款,严重侵害出资人利益,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大势、社会稳定大局。
  为了履行政府的告知义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虚假宣传,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谨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从而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现商请贵部充分发挥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武汉电视台等市级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在2015年8月5日—15日期间内,在各媒体连续刊发相关提示公告(公告付后)。
 
  特此致函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联系人:陈 澜  联系电话:82826884)
 
  附件
 
  公告
 
  近期,我市投(融)资理财(管理、咨询)类公司快速发展。这类属于中介服务类企业的公司,既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也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牌照和资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但是,我市部分投(融)资理财(管理、咨询)类公司在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的同时违规操作,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资金归集、资金代管等行为,有的甚至出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出资人利益,影响我市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此,请广大市民谨慎投资,切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谨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