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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8-02 10:22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9〕18号
发文日期 2019-07-17 效力状态 失效
索引号 764632921/2019-18533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1年7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工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武汉市工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发〔2018〕22号)精神,规范武汉市工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工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支持全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  工业基金是由代表市财政性出资的工业基金名义出资人与受托管理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存续期为10年(其中投资期7年、退出期3年),可适当延长。工业基金通过参与设立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实现不少于4倍的放大效应。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业基金的出资计划,将当年财政性出资的金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工业基金名义出资人按照据实出资到位原则履行出资义务。

  第五条  工业基金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各项规定管理运作,及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按期进行信息报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成立工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负责研究推进落实工业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管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执行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工业基金年度考核目标,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二)研究制定工业基金管理制度和支持工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选定工业基金托管银行;

  (四)审定工业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延长经营期限、增减资、管理费支出等方案;

  (五)决定投资金额在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母(子)基金项目的出资、退出及让利方案;

  (六)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直接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母(子)基金项目的出资、退出及让利方案;

  (七)审议批准工业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重大事项,工业基金名义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列席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者管委会主任委托执行主任召集,原则上议题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送达各委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出席委员或者委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议题。管委会会议纪要由全体与会委员或者委托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第八条  工业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管委会日常统筹协调工作,收集管委会会议议题,做好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跟踪工业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业基金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会同管委会成员单位收集投资项目信息,建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和母(子)基金推荐;

  (四)发布工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公示文件;

  (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管委会要求与工业基金名义出资人签署名义出资人协议,委托名义出资人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名义出资人根据管委会决议及名义出资人协议约定,对外行使工业基金出资人权利,承担工业基金出资人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工业基金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工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四)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设立工业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工业基金参与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人,其中社会专家4名、受托管理机构代表1名,社会专家委员经管委会成员单位、名义出资人或者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由受托管理机构联系确认后纳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管委会备案。评审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工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发起人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签订相关协议;

  (二)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

  (三)对母(子)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与绩效考核;

  (四)通过向直接投资项目委派董(监)事等方式,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业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业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工业基金的清算与退出。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工业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主要聚焦我市重点支持的光电子信息、新一代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军民融合等领域,同时兼顾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以“强链”“补链”为目标,围绕我市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及四大国家级产业基地建设,对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和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工业基金可投资于基金,也可直接投资。由母(子)基金主发起人或者管理公司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直接投资项目主发起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意见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工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业基金在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0%,不能成为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的第一大出资人;

  (二)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存续期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其中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明确退出时限及方式;

  (三)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工业基金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到位,且根据社会资本到位情况据实出资;

  (四)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也可投资于其他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五)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其在我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工业基金出资额的2倍。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基金,母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其在我市的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工业基金出资额的3倍;

  (六)工业基金不参与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需对母(子)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若发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可按照约定不再提交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受托管理机构需对直接投资项目委派董(监)事,若发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可按照约定履行相应董(监)事权利;

  (七)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母(子)基金主发起人或者直接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先于工业基金退出;

  (八)工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应当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亿元,全部出资到位时间不得晚于投资期末前一年,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管理团队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高于原始投资100%以上;

  (四)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出具出资承诺函;

  (五)管理团队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定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接受监管。母(子)基金的管理人未完成基金业协会登记前,工业基金对该基金不予出资;

  (七)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工业基金对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工业基金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在工业基金投资期内可以滚动投资。

  第十七条  工业基金一般应当在母(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母(子)基金完成清算分配后,工业基金可以对母(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

  原则上,工业基金从母(子)基金退出实现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将工业基金从该基金退出实现的全部收益按照30%的比例返还给该基金社会出资人及管理机构,具体分配方式由母(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母(子)基金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工业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对外转让等方式退出。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我市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工业基金从母(子)基金提前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当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收取收益。

  第十九条  工业基金按照约定期限及方式退出直接投资项目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当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收取收益。

  第二十条  工业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尽职调查与评审、投资监管与退出、基金绩效评价、审计评估、法律合规审核以及基金宣传等运营成本费用。管理费收取标准按照工业基金上年末实际投资余额的0.3%支付,每年第一季度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提取。工业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管理费时,采用计提方式,待工业基金有余额时予以补齐。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工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项目发起人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申报材料完整后正式受理。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申报材料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针对较复杂尽职调查事项可引入相应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尽职调查报告》形成后,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定:工业基金出资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母(子)基金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会材料至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提请管委会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直接投资项目及工业基金出资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母(子)基金项目,由管委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母(子)基金项目上会材料包括:基金设立方案、申请表、出资承诺函、项目储备及投资计划、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草案、委托管理协议草案、资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评审委员会意见、《尽职调查报告》等。

  直接投资项目上会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计划、投资协议草案、评审委员会意见、《尽职调查报告》等。

  (五)对外公示:审议通过的拟投资项目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设立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母(子)基金(被投资企业)应当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办法,并依据协议约定规范运作。

  第二十三条  工业基金从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含让利)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项目发起人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申报材料完整后正式受理。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开展合规性审查,形成合规性审查报告;针对较复杂尽职调查事项可引入相应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合规性审查报告形成后,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定:工业基金出资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母(子)基金项目的退出(含让利)方案,由受托管理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上会材料,由管委会办公室提请管委会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直接投资项目及工业基金出资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母(子)基金项目的退出(含让利)方案,由管委会根据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上会资料进行专题会议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存续期内股权转让申请材料包括退出方案、股权转让协议草案,清算退出申请材料包括清算方案、审计报告、让利分配方案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工业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不得对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或者投资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母(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母(子)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出资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工业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工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各母(子)基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按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业基金及参股母(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母(子)基金法律文本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并按年度报送工业基金总体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工业基金从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工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工业基金和母(子)基金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负责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在工业基金的托管银行预留印鉴,受托管理机构在工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的托管银行预留印鉴。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证监会和银保监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  在加强工业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建立容错机制,适当提升资本回报容忍度。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工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受托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根据职责权限报管委会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业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参股设立的母(子)基金运行情况以及直接投资项目情况开展审计及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管委会报告。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管委会可以适当给予受托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工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财政、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等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母(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对母(子)基金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