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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已结束】

2018-07-04 10:15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04-20 效力状态 失效
索引号 764632921/2020-810604 主题分类 其他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武汉市金融工作局网站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武汉市金融工作局网站(jrj.wuhan.gov.cn)提出意见,或将意见寄送至武汉市金融工作局(江岸区胜利街261号,信封上请注明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1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推进、企业主体、中介指导、市场导向”原则,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坚持短期效应和长远发展相结合,深挖企业资源,实行梯队培育,做到每年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力争用3年时间推动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30家左右,实现数量倍增。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和全市目标,制定本区未来3年上市工作目标。

二、深度挖掘上市后备资源

(一)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大力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招才引智一把手工作,培育壮大新民营经济主体力量。重视发挥“四军三名” (新近毕业大学生、“海归”人才、科研院校技术人员、职业经理人,名家、名企、名品)作用,充分利用武汉承担多项国家战略和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难得机遇,大力推动新民营经济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在产业政策、成果转化、投融资等方面要加大支持力度,实施突破性发展新民营经济的政策举措。要积极放开市场准入,对民营资本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企业减负的政策措施,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重点培育“独角兽”企业。各区各部门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企业,要早发现、早培育、早服务,加强潜力企业跟踪服务,构建持续有效的挖掘机制;建立分层次精准扶持体系,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培育机制;积极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结合,推动潜力企业成长为“独角兽”并迈向资本市场。

(三)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区政府及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部门要摸清家底,着重筛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报市上市办汇总。实施市级“金种子”、“银种子”计划,对列入“金种子”计划的企业,要重点培养,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上市办对全市后备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名单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及时通报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

(四)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动员。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支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服务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秀案例,定期举办上市培训、沙龙、走进交易所等活动,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努力营造各级领导干部重视上市、支持上市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提升上市服务质量

(五)破除企业上市障碍。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国资确认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政策指导与服务,切实加以解决,涉及收费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在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补齐权证工作中,对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可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确需对上述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报市上市办。

(六)完善“一站受理,十日办结”服务机制。上市后备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其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市上市办提交申请,按照“一站式”服务流程,由市上市办统一接收、统一转办、统一督办。市上市办根据企业开具的问题清单,向相关区政府和部门下达任务书,相关区政府和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市上市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七)分阶段奖励企业上市。对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武汉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政府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并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上市(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成功上市的企业,享受全额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可一次性从所获奖励资金提取相当于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各区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奖励政策,促进企业上市。

(八)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异地正常经营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招商引资,将其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迁入我市的,市政府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落实项目用地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并尽快报批。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3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上市企业所在区。

(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人才引进。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具体政策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十一)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市上市办定期将上市后备企业名单通报给市、区两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要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定期举办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市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补贴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各区各部门项目建设中需购买设备、材料、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我市上市后备企业采购。

(十二)积极引入优质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境内外各大知名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我市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建立上市中介机构库,对中介机构的辅导能力、过会率等进行科学评估,对评价较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给我市上市后备企业。

五、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上市工作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市企业上市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企业上市工作责任人,应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实施区政府领导包保上市后备企业制度,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每人要分包一家上市后备企业,全程跟踪辅导,推动企业上市。

(十四)完善市区考核机制。对各区政府和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市工作任务设置量化指标,纳入目标考核。完善企业上市、直接融资考核机制,将服务企业上市情况纳入营商环境专项巡查。建立问责机制和完成时限承诺,对于在服务企业上市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十五)加强上市工作队伍建设。市、区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上市工作和服务职能。通过引进专业人才、购买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等方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中关于上市政策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